王大陸涉違個資法案二審開庭!幫討債拉群組算共犯嗎?法律解析個資法與討債邊界

知名藝人因涉及請託他人查詢個人資料以釐清金錢糾紛與追討債務,一審遭法院認定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刑;全案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後,當事人在法庭上否認犯罪,主張僅是建立通訊軟體群組且未參與違法行為。

一審因查個資討債判刑 二審開庭當事人皆答辯無罪

本案源於藝人王姓男子因不滿處理兵役問題支付巨額費用卻未果,透過車商友人與幫派人員,請託時任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代理隊長查詢涉案負責人的個人資料。此外,王姓男子也涉嫌協助闕姓女友,尋求友人協助向一名潘姓男子追討數百萬元債務。第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王姓男子與闕姓女子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判處兩人各六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案件經上訴後,二審首度開庭,兩人均出席並做無罪答辯。

同案涉及幫忙查詢個資的退職警官,則在二審開庭時表示認罪,並向法官請求從輕量刑及給予緩刑。檢方與被告雙方就一審判決有罪與無罪部分各自提出上訴主張,法院已訂於十二月下旬再度開庭審理。

主張僅建立群組未涉入細節 律師指不構成犯罪要件

王姓男子在庭上表示,他只是想向該名處理兵役的主事者追回款項,向朋友詢問是否認識對方,後來得知該人已入監服刑,便通知朋友無須再尋找,並未違反相關法令。至於協助女友討債的部分,他說明因為女友與友人互不相識且無聯絡管道,自己僅是在通訊軟體中建立討論群組,後續溝通與細節皆由女友與友人自行對話,自己並未參與討論,也沒有損害他人利益的意圖。

辯護律師指出,一審判決未詳細說明被告之間的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且對話紀錄顯示被告僅基於禮貌表達感謝,並未指示向債務人家屬討債或非法蒐集個資。闕姓女子亦強調,自己先前遭詐騙數百萬元,因對方在入獄期間多次寫信承諾出獄後還款才達成和解,後續因未獲消息才請友人協助聯繫,初衷僅是希望找到債務人本人商討還款,並未要求向他人家人討債或違法蒐集個資。

對你的影響

這起事件給一般年輕人最重要的啟示是:當遇到遭遇詐騙或債務糾紛時,切勿透過非法管道或私下找人「肉搜」、「查個資」來解決問題。不少人認為自己是受害者,為了要回自己的辛苦錢,請託親友、私家偵探或具黑道背景的人士幫忙尋人,甚至透過公務員管道查詢他人戶籍或住址,這樣的行為極可能讓你從「受害者」變成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刑事被告」。

在日常生活中,即便你只是幫朋友「拉群組」、「介紹人脈」來處理糾紛,如果明知或可預見對方可能採取非法手段(如違法查個資、恐嚇討債),都有可能被檢警認定為共同正犯或幫助犯。若不幸遇到金錢糾紛或詐騙案件,正確的做法是保留對話與匯款紀錄,透過正規法律管道處理。一般民眾若遭遇法律難題,可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免費法律諮詢,或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切莫因一時心急而觸法。

法律白話說

本案涉及幾個關鍵的法律名詞與審判邏輯,透過以下說明能讓大家更容易理解:

  • 個人資料保護法(個資法): 為了保護個人的隱私權,法律規定非公務機關或個人在蒐集、處理或利用他人個資(如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電話)時,必須符合特定要件。如果是為了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非法蒐集、利用個資,就可能構成刑事責任。
  • 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共同正犯): 法律上要認定兩個人以上構成「共同犯罪」,必須證明他們之間有共同犯罪的意思(犯意聯絡),並且各自分擔了部分違法行為(行為分擔)。本案被告辯護律師爭執的重點,就在於「單純建立通訊群組」是否等於「參與非法蒐集個資或討債的犯罪計畫」。
  • 易科罰金與緩刑: 當法院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時,通常會宣告可以按照一定標準(如每天折算新台幣一千元)繳納罰金來免除入獄服刑,稱為「易科罰金」。而「緩刑」則是法院給予初犯或情節輕微者改過自新的機會,暫緩執行刑罰,只要在緩刑期間內沒有再犯罪,刑罰宣告就會失效。

本站提供一般法律資訊而非個案法律意見;若涉及個人權益與個案細節,建議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專業律師進行諮詢。

常見問題

請朋友或私家偵探幫忙查債務人的地址個資,會違反個資法嗎?

如果未經當事人同意,且非法律授權的合法管道,擅自蒐集、利用他人的個人資料,可能構成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刑事責任。

只是幫朋友建立溝通群組,如果群組內有人違法會被算成共犯嗎?

法院會根據對話紀錄與客觀事證,判斷建立群組者是否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若明知他人要從事違法行為仍提供協助,仍可能被認定為共犯。

被騙錢想要討回,正確的法律救濟管道有哪些?

應透過向警方報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與民事訴訟等合法途徑追討,亦可尋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專業律師協助。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