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選認定有30元門檻嗎?法務部解析選罷法對價關係與對你的影響

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將至,贈送宣傳品或提供餐飲是否構成賄選再度引發各界討論。法務部對此說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並未設定硬性的金錢門檻,若規定固定金額反而可能讓不法份子有機可乘、規避法律查緝。

為什麼賄選認定不設固定金額門檻?

在立法院的專題報告中,法務部指出,過去坊間常流傳的「30元門檻」其實只是司法機關發動初步偵查的參考基準,絕非達到某個金額就必然構成犯罪,或是低於該金額就一律免責。如果強行劃定一個固定的量化金額作為違法標準,不僅可能將正常的競選宣傳活動誤判為違法,更可能被有心人士利用,透過分拆金額或發送多樣微額利益的方式來繞過法律規範,導致無法有效打擊賄選。

司法實務如何判斷是否構成賄選?

根據司法實務,認定賄選的核心在於行為人與選民之間是否存在「對價關係」,也就是贈與財物或利益是否旨在換取投票支持或不投票。依據最高法院2017年度台上字第2189號及2003年度台上字第893號判決意旨,給付的物品或利益是否構成賄選,不能單憑金額多寡決定。

法官與檢察官在審理個案時,會綜合評估行為人的主觀意圖、交付的時間、地點、方式、物品價額,並結合一般國民的生活經驗與社會價值觀,判斷該行為是否超過「社會相當性」,以及是否足以動搖選民的投票意願。此外,最高檢察署也已修訂《妨害選舉刑事案件例舉》,列出包含新興數位工具賄選、境外資金干預以及常見餐飲宣傳品等28種可能涉嫌違法與6種原則上不構成違法的具體態樣,供司法機關與大眾參考。

對你的影響

對於一般民眾與年輕選民而言,參加快閃競選活動、拿取宣傳贈品或參加造勢餐會時,切勿僅憑「這東西看起來不貴」就認定完全沒有法律問題。如果收受的物品或利益帶有要求改變投票意向的條件,即可能捲入相關法律風險。

民眾若在選舉期間發現可疑的贈禮或利益交換行為,可向地方檢察署或警察機關提出檢舉。由於法條適用與個案事證密不可分,本站僅提供一般性法律資訊而非個別案件之法律意見,若民眾遭遇具體法務糾紛或權益受損,建議洽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法律白話說

對價關係(Quid Pro Quo):指雙方給付之間存在互相交換的因果連結。在選舉法規中,指提供金錢、禮品或利益,目的在於換取選民「特定投票行為」或「放棄投票」。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本條規範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與不正利益的刑事責任。法條條文並未設定具體的財物金額上限或下限,目的就是為了避免形成法律漏洞。

社會相當性:指某種行為在當前社會文化與日常社交習慣中,是否屬於合理且可被接受的範疇。例如印有候選人資訊的廉價面紙或文具,通常被視為常規宣傳;但若是高價值餐點或名貴禮品,即可能被認定超越社會相當性而具備賄選對價性。

常見問題

只要收到價值30元以上的宣傳品,就一定構成賄選嗎?

不一定。30元僅為司法機關啟動初步偵查的參考指標,是否構成賄選仍須依是否有對價關係及是否超越社會相當性綜合判斷。

為什麼法律不直接訂出一個明確的賄選金額標準?

如果訂出固定金額門檻,不法份子可能會利用拆分金額或發送多種微額物品的方式規避查緝,反而不利於維護公平選舉。

遇到疑似賄選的情況,一般民眾該如何處理?

民眾可保留相關物證並向地方檢察署或警察機關檢舉;若有個人法律權益疑義,可洽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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