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討年金9度塞紅包給公務員!婦人連司法院長都寄 遭貪污罪起訴

一名婦人因申請遺屬年金與各項補助資格不符,半年內竟高達九次將現金夾帶於申請文件中,企圖行賄勞工保險局承辦人員乃至司法院長。台北地檢署偵查終結後,依法務部廉政署移送之事證,依貪污治罪條例將該名婦人提起公訴。

夾帶現金請託關說 半年內連續九度送錢

這起事件源於一名六十一歲林姓婦人,為辦理國民年金遺屬年金、失業給付與老年給付等項目,向政府機關提出申請。由於部分條件不符規定,相關申請屢遭退件或駁回。然而,林婦未透過正規程序補件,反而試圖以給付現金方式改變審查結果。

從二〇二四年十一月起至二〇二五年四月間,林婦於遞交戶籍謄本、訴願書或陳情資料時,多次隨附裝有數千元至數萬元不等的現金信封,遞送給勞工保險局台北辦事處、勞工保險局總局、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國家年金改革相關審議單位。過程中她甚至於電話中聲稱款項為開辦費用,要求承辦公務員協助核准撥款。

行賄層級直達院長 廉政署移送地檢起訴

除了基層承辦人員與業務主管外,林婦因陳情未獲預期回應,竟將折疊好的萬元現金連同陳情信件,郵寄至司法院長許宗力辦公室,請求院長協助辦理年金給付。各機關承辦同仁於發現信封內夾帶現金後,均第一時間依規定通報政風單位處理。

全案經法務部廉政署調查並移送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認定,林婦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行為交付對價,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求賄賂罪,依法將她提起公訴,並向法院聲請宣告沒收扣案信封、函文影本以及相關未移轉所有權之七萬元現金。

對你的影響

許多年輕人在幫家中長輩處理勞保、國保或失業給付等政府補助時,可能常遇到申請文件遭退回或審核不通過的情況。必須特別注意,台灣公務機關審核給付皆有嚴格的法令標準,絕不可能透過交付私下貼補、紅包或所謂開辦費來通融辦理。

如果對機關的行政處分結果不服,合法的處理方式是採取行政救濟程序,例如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由上級機關或行政法院重新審查處分是否合規。民眾切勿抱持花錢消災或私下請託的心態,否則非但無法取得補助,反而會讓自己面臨重大的刑事責任。若對於給付資格、救濟流程有疑慮,可尋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專業律師諮詢,切勿以身試法。

法律白話說

本案檢方起訴所依據的《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與第4項,處罰的是一般民眾(非公務員)向公務員「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的行為。其中「行求」是指行為人單方面向公務員提出給付金錢或其他利益的意思表示,不論公務員最終是否有收下,只要行為人展現出想用對價關係買通公務員的舉動,犯罪即告成立。

此外,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若遇到民眾企圖給予餽贈或賄賂,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必須立即拒絕並陳報政風機構登記。本案承辦人員皆按規定簽報政風,因此並未涉入貪腐問題,而行賄者則須獨自承擔相應的法律制裁。

常見問題

申請政府補助被退件時,可以給承辦人員小費或紅包嗎?

絕對不行。向公務員交付金錢企圖影響審查結果,會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的行求賄賂罪,即使公務員當場拒絕,送錢者依然會面臨刑事追訴。

如果對勞保局或衛福部的給付審查結果不服,該怎麼辦?

應透過合法的行政救濟管道處理,例如在收到處分書後依法提出訴願或提起行政訴訟,切勿試圖以私下給錢或請託方式尋求翻案。

什麼是「行求賄賂罪」?沒成功送出錢也會算犯罪嗎?

「行求」是指單方面向公務員表達給予利益以換取違背職務行為的意思。只要有送錢或許諾利益的具體舉動,就算公務員拒收並通報政風,行賄罪名依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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