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市先前發生一起街頭隨機持刀傷人案,一名剛假釋出獄不久的男子吸毒後持刀砍傷兩名國小女童及挺身相救的民眾。苗栗地院一審原依殺人未遂等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9年,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二審認為被告再犯風險極高且難以矯治,撤銷原判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預謀攜刀街頭行兇 造成三人重傷
邱姓男子於案發當天先在住處施用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隨後將長約30公分的菜刀以黑色膠帶固定於左手,騎乘機車前往街頭尋找作案目標。他在路上發現放學落單的11歲女童後上前猛刺,女童負傷逃入超商求助,邱男追入超商,再對另一名11歲女童與試圖阻攔報案的林姓男子下毒手,最終在安親班老師奮力拉開下才停手逃逸,造成三人重傷送醫。
一審判29年家屬不服 二審揭「難矯治」改重判
本案一審法院考量邱男犯後坦承犯行並表達賠償意願,依3個殺人未遂罪及毒駕等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9年。然而受害家屬認為判決過輕、無法撫平傷害而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後指出,邱男早在十年前就曾因隨機持剪刀傷人及刺傷員警被判刑入獄,服刑期間還曾毆打獄友,出獄僅約7個月便再度施毒犯案。合議庭評估其衝動控制能力欠佳、家庭支持系統薄弱,且聲稱可在出獄後五年內賠償的方案缺乏可信度,認定其經過長期矯正仍無法改變行為模式,再社會化可能性偏低,因此撤銷原判改判無期徒刑。
對你的影響
遇到突發性的街頭暴力或隨機攻擊事件,民眾應以保護自身生命安全為第一優先。若在公共場所目擊或遭遇危險,應盡量保持冷靜,迅速往人多或有安全防護的空間(如超商、店家)避難並報警求助。
若不幸因犯罪行為受到傷害,被害人或其家屬可向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尋求心理輔導、法律協助及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如遇個案相關法律權益問題,亦可聯繫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尋求專業律師諮詢。
法律白話說
1. 殺人未遂罪與傷害罪的區別:
法院在判斷行為人構成「殺人未遂」或「普通傷害」時,主要依據行為人的「主觀犯意」與「客觀行為」。考量因素包括使用的工具(如長達30公分的菜刀)、攻擊的部位(如胸部、頸部等人體要害)以及攻擊的力道。本案被告持刀猛刺受害者胸頸等危險部位,已足致人於死,因此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第2項之殺人未遂罪。
2. 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與無期徒刑:
當被告犯下數個罪名時,法院會依《刑法》第51條規定合併定出「應執行刑」。一審法院將被告的多個罪名合併定執行刑為29年;但二審法院考量被告有多次重罪前科、服刑後短期內再犯,且經過長期矯治仍無法改善行為模式,認定其「再犯風險高」且「難以再社會化」,因而改判最重等級的無期徒刑,並依《刑法》第37條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全案目前仍可上訴。
常見問題
隨機砍人案二審改判無期徒刑的主要原因是什麼?
二審法院認為被告有多次重罪前科且短期內再犯,顯示過去監所矯治無效,加上衝動控制差、提出的賠償方案可信度低,認定再犯風險高且難以再社會化,因此撤銷一審29年判決改判無期徒刑。
什麼情況下攻擊行為會被認定為「殺人未遂」而非普通傷害?
法院會綜合評估行為人的犯案工具、攻擊部位是否為心臟或頸部等致命要害、下手力道以及動機,若客觀上足以致命且主觀上有殺意或致人於死的預見,就會認定為殺人未遂。
遭受隨機犯罪傷害的受害者有什麼求助管道?
受害者或家屬可尋求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協助,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與法律支援,亦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諮詢後續民事賠償等相關 legal 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