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公務機關凍結資產詐騙老婦!海外華男取款遭捕將遭遣返

一名住在美國紐約布碌崙的42歲中國籍嚴姓男子,涉嫌以聯邦機關凍結資產為由,詐騙一名老年婦女數萬美元現金。該名男子在食髓知味第二次前往受害者家中企圖再次取款時,遭警方當場埋伏逮捕,隨後被移送美國移民及海關執法局(ICE)拘留並等候遣返。

謊稱凍結資產騙取現金 再次上門取款遭警方埋伏逮捕

法庭文件顯示,現年42歲的中國籍嚴姓男子於2月24日開車行駛將近六小時,前往紐約上州奧格登斯堡的一名年長女性住處。先前他曾向屋內的老年婦女發出警告,宣稱倘若不向聯邦機構支付費用,相關人員將會凍結其名下的所有資產。受害女子因心生恐懼,當場交付了5萬3000美元的現金。

沒想到不到一個月後,嚴姓男子於3月19日再次前往該處住宅,試圖以相同手法再騙取5萬美元。然而受害者此前已報案,當地警員在現場埋伏並將其當場逮捕。嚴姓男子於3月19日遭到逮捕,警方隨後指控其涉嫌二級重大盜竊、二級重大盜竊未遂以及四級陰謀等罪名。

獲釋後遭移民局接管 提出人身保護令遭法官駁回

當地執法部門於3月20日將嚴姓男子釋放後,美國移民及海關執法局隨即將其逮捕並持續羈押,準備將其遣返回國。嚴姓男子向法院提出移民人身保護令聲請,主張自己遭到了無理逮捕並要求釋放。

然而,美國聯邦地區法官瓦卡(Meredith A. Vacca)引用了「萊利法案」(Laken Riley Act)條款,正式駁回這項聲請。該法案規定,針對在移民拘留期間曾遭逮捕或被指控特定罪行的非本國籍人士,執法機關必須進行強制移民拘留,因此依法駁回其釋放要求。

對你的影響

這起海外案件發生的詐騙手法,對台灣民眾而言並不陌生。「假冒公務機關或檢警」聲稱帳戶被凍結、涉及洗錢,進而要求交付現金或匯款,是國內相當常見的詐騙模式。雖然年輕人對這類話術防備心較高,但家中長輩往往是此類詐騙的高風險族群。

如果你或家人遇到有人自稱公務員、檢察官或警察,要求以現金解凍帳戶或面交款項,請特別留心以下幾點:

  • 公務機關絕不會要求面交現金:任何政府機關或執法單位都不會派人到家裡收取現金,更不會要求提供金流監管。
  • 即時求證專線:收到類似電話或簡訊時,應立刻掛斷並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或110報案電話查證。
  • 關心家中長輩金流:多注意家中長輩是否有異常提領大額現金或突然神情緊張的情況。

若遇到複雜的詐騙爭議或財產損害,建議尋求專業法律途徑救濟,可洽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或諮詢律師,以保障自身權益。

法律白話說

從國內法規的角度來看,這起案件涉及了幾個重要的法律概念:

  • 加重詐欺罪(中華民國刑法第339-4條):在台灣,如果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實施詐欺,屬於加重詐欺罪,依法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本案被告假冒聯邦機關名義騙取財物,即符合類似的情節。
  • 犯罪未遂(中華民國刑法第25條):被告第二次前往受害者家中試圖再次拿走5萬美元時遭警方逮捕,雖然尚未實際拿到錢,但已著手實行犯罪行為,構成「未遂犯」。未遂犯原則上仍須承擔刑事責任,但法院得視情況減輕其刑。
  • 人身保護令與強制拘留:人身保護令(Habeas Corpus)是一種保障人民不被非法拘禁的憲法救濟管道。然而在美國,立法機關可針對特定非本國籍犯罪嫌疑人制定法律(如萊利法案),強制執法單位在特定條件下進行移民拘留,限制其隨意獲釋。

常見問題

假冒公務機關詐騙在台灣會有什麼刑責?

在台灣,假冒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實施詐欺,觸犯《中華民國刑法》第339-4條加重詐欺罪,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遇到有人自稱警察或檢察官要監管帳戶該怎麼辦?

政府機關絕不會要求民眾面交現金、轉帳監管或提供存摺密碼。若收到類似通知,應立即掛斷電話並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查證。

什麼是「萊利法案」(Laken Riley Act)?

該法案為美國聯邦法規,規定移民執法機關針對在遭拘留前已涉嫌特定罪行或遭逮捕的非本國籍人士,必須採取強制移民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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