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偵辦苦茶油混充案件,查出威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務經理與原料供應商涉嫌長期以中國大陸低價苦茶籽混充,偽冒為台灣在地生產對外販售。檢方偵查終結後,依刑法詐欺取財罪及商品虛偽標記罪起訴兩名被告,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及宣告沒收不法所得。
採購低價中國苦茶籽 偽造產地標籤獲利上千萬
檢調調查發現,威加公司旗下品牌「高仰三苦茶油」對外主打原料百分之百來自台灣原生苦茶籽。然而,該公司業務經理鐘姓女子(部分記載為陳鐘姓)為了降低生產成本並賺取高額價差,自2023年起至2026年中旬,與苦茶籽供應商陳姓男子合作,大量採購價格較低廉的中國產苦茶籽,並透過不知情的製油廠進行加工與裝瓶。
油品完成充填後,被告指示工廠貼上載有「原產地台灣」或「100%台灣原生苦茶籽」等虛偽標示,進而向一般消費者及通路販售。根據檢方統計,單是該品牌的不實標籤苦茶油,銷售總金額就超過新臺幣1362萬元。
帶客戶勘查茶園演戲 知名品牌自主檢驗揭發案情
除了自行零售,被告等人更將混充油品拓展至代工業務。2024年間,庭茂農業生技委託威加公司代工「NICE GREEN 極品苦茶油」,被告謊稱原料來自阿里山,實際上仍交貨中國苦茶油混製產品共750瓶,獲取37萬餘元代工費用。同年底,永豐餘生技亦指定採購台灣產苦茶籽製作產品,被告等人甚至帶著業者代表前往嘉義縣阿里山鄉來吉村參觀茶園,並由陳姓供應商假冒茶園負責人,騙取信任後接下1萬瓶訂單,詐得379萬餘元。
全案之所以曝光,源於永豐餘生技在2026年7月進行企業自主檢驗時,發現「在地金花小菓苦茶油」含有每公斤2.9微克的一級致癌物「苯駢芘」(法定標準為每公斤2.0微克以下)。該公司隨即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通報,移送檢調追查後才揭發產地造假的重大情節。算至案發,威加公司因銷售問題油品獲得不法利益達1778萬餘元,供應商陳男獲利則為206萬餘元。
對你的影響
對於年輕上班族與一般消費者而言,市面上標榜「在地生產」、「純天然」的食品日益增多,但消費者往往難以單憑外包裝辨識原料真實來源。若不幸購買到產地標示不實或含有有害物質的食品,消費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向商家請求退費、賠償,並可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撥打專線 1950)申訴或尋求調解。
若你是企業採購、品牌商家或新創業者,委託代工生產時切勿僅憑口頭承諾或現場導覽即簽約付款。契約中應明確規範原料產地、檢驗標準與違約條款,並要求代工方提供每批原料的出廠證明與第三方檢驗報告,以防範因供應商造假而承受重大商譽與法律風險。若遇到複雜的民刑事合約糾紛,可洽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專業律師諮詢。
法律白話說
本案中檢方對被告起訴的主要罪名包含《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商品虛偽標記罪」與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 商品虛偽標記罪(刑法第255條):指在商品或其廣告上,對商品的原產國或品質做出虛偽不實的標記或說明,藉此欺瞞大眾。本案被告將中國大陸進口的苦茶籽標示為台灣原生種,即符合此罪構成要件。
- 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施用詐術(例如帶客戶參觀他人茶園、假冒茶園園長)的方式使他人陷於錯誤,進而交付財物。由於被告施展欺騙手段騙取代加工業者與消費者的款項,構成詐欺罪。
- 沒收犯罪所得(刑法第38條之1):為了貫徹「任何人不得因犯罪而獲得利益」的法律原則,檢方在起訴時會依法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或追徵被告所有因違法行為賺取的犯罪所得,以剝奪其經濟上的不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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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什麼是商品虛偽標記罪?
指在商品或廣告上對原產地或品質進行不實標示。若將進口原料標榜為台灣在地生產販售,即可能觸犯《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商品虛偽標記罪。
買到產地標示不實的食品,消費者可以怎麼維權?
消費者可憑購買憑證要求商家退款或依法求償,若協商無果,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企業若發現代工廠商給的原料造假,法律上如何處理?
委託方可以主張廠商構成《中華民國刑法》詐欺罪並向檢警提告,同時在民事上依合約主張違約責任與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