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國內知名音樂家因向英國琴商購買兩把名琴後長年未給付貨款,遭對方跨海提告要求履約付清款項。高等法院審理後判決被告敗訴,必須支付對方約新台幣518萬元的購琴費用,全案仍可提起上訴。
購琴欠款簽下協議書 辯稱遭脅迫與佣金抵銷
被告於2018年間向該名英國琴商購買兩把名家製造的小提琴,總價為14.1萬英鎊(約折合新台幣518萬元),但事後卻遲遲未付款。雙方於2023年簽署債務協議書,被告承諾支付上述款項,然而簽約後依舊未按約定履行,琴商因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給付。
被告在法庭上主張,該份債務協議書是在對方威脅不歸還另一把寄賣名琴的情況下被迫簽署,因此不應作為憑據。此外,被告更指稱曾仲介該琴商以高價賣出另一把珍貴小提琴給國內企業家,對方承諾給予百分之四的仲介佣金(約32萬美元,新台幣970萬元),這筆應得佣金足以抵銷欠付的購琴費用。
法院認定協議有效 缺乏共識難認仲介債權存在
高等法院合議庭審理後指出,琴商要求債務人簽署協議書以確保債權,屬於合法合理的商業作為,不構成民法上的脅迫。至於被告提及寄賣的樂器是否獲返還,則屬雙方另一項債務履行的問題,與本案購琴協議的效力無關。
針對被告主張的佣金抵銷部分,法官細查雙方自2013年至2024年的對話紀錄後發現,雙方雖有聯絡,但對於樂器的交易售價、佣金比例、利潤分配等細節,從未達成一致的合意。琴商多次強調該筆企業家交易並非雙方合作進行,因此難以認定被告享有32萬美元的佣金債權。在抵銷前提不存在的情況下,法院判決被告仍須依約給付14.1萬英鎊。
對你的影響
在日常生活或商業合作中,許多人常口頭洽談合作或仲介業務,以為只要有通訊軟體的對話紀錄就能拿到酬勞。然而,若雙方沒有明確簽訂合約,或是未對「報酬計算方式」與「核心條款」達成明確共識,未來主張給付佣金或服務費時,往往會因為舉證不足而吃虧。
此外,如果你與他人有資金往來或購物欠款,切勿輕易以為可以拿「未確定存在的其他債權」直接扣抵。若遇到糾紛被要求簽署債務清償協議時,應審慎評估條款內容,不要隨意簽字後再以受到脅迫為由拒絕履行,否則在法律上極難翻案。本站提供一般法律資訊而非個案法律意見,若涉及個人權益爭議,建議洽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律師諮詢。
法律白話說
本案涉及民法中關於契約成立、脅迫撤銷以及債務抵銷的法律概念:
- 契約成立(意思表示一致):依據《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如果在對話中僅有洽談意願,但對價格、報酬等核心條件始終沒有達成共識,契約就並未成立,自然無法請求給付報酬。
- 意思表示被脅迫:依據《民法》第92條規定,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法律上的「脅迫」必須是施以不法危害使人產生恐怖心理;若是債權人在合法權利範圍內要求簽署還款協議,並不構成法律上的脅迫。
- 債務抵銷:依據《民法》第334條規定,二人互負債務,且給付種類相同、均屆清償期者,才可以主張抵銷。在本案中,由於被告無法證明自己確實擁有合法的佣金債權,因此不滿足抵銷要件,仍須履行原本的購琴給付義務。
常見問題
對話紀錄可以拿來當作合約生效的證據嗎?
通訊軟體的對話紀錄可以作為證據,但內容必須明確顯示雙方對於交易價格、服務內容或報酬計算等核心條件達成一致共識,否則無法證明契約成立。
被對方要求簽還款切結書,事後可以反悔說受到脅迫嗎?
法律上的脅迫是指不法危害行為。如果債權人只是要求簽署清償協議書以保障合法權益,並未使用違法手段,法院通常不會認定為脅迫。
我可以拿對方欠我的錢直接抵銷自己該付的貨款嗎?
主張債務抵銷的前提是「雙方互負債務」且該債務真實存在、均已到期。如果對方不承認欠你錢,且你無法舉證該債權存在,就不能逕自扣抵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