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學甲區新達里里長選舉出現變局,原欲爭取連任的陳姓里長因資格審查未通過,遭選舉委員會審定取消參選資格。這起事件主因在于立法院先前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大幅調整了公職人員候選人的消極資格限制。
修法後資格審查趨嚴 現任里長遭取消參選登記
原本預計同額競選的台南市學甲區新達里陳姓里長,曾擔任多屆里長與地方職務,但在申請登記參選第5屆里長時,收到台南市選舉委員會通知不符參選資格。選委會依據台南地方法院95年選訴字第33號裁判及委員會議決議,認定其情況符合法律規定的限制條件,因此裁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面對突然發生的資格變更,該里長評估若透過行政救濟程序申訴,恐無法趕上登記截止期限,決定由妻子黃姓女子代表登記參選。隨後地方選情出現變化,吸引多位民眾領表參與競選,最終參選名單仍待選舉程序確認。
選罷法條文修正 影響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
台南市選舉委員會說明,候選人參選資格的變動,主要源自立法院今年6月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3款修正案。該次修法主要排除過去針對受宣告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者的例外條款,同時增訂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且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一律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選委會指出,參選人若對資格審查結果不服,可依《訴願法》規定,在通知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不過由於補領登記與選務時程緊湊,實務上常面臨救濟程序尚未完成、選舉登記已截止的狀況。
對你的影響
這起案例對於關心公共事務或未來有意投入地方選舉的青年朋友,有以下幾點重要啟示:
- 參選前務必自我審查法律紀錄:若未來規劃參與村里長、民意代表等公職選舉,除了滿足年齡與戶籍等基礎條件外,必須仔細確認自己過往是否曾有特定的刑事判決紀錄。若觸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各款規定,將直接失去登記資格。
- 訴願救濟難即時挽回當次參選機會:當收到選委會不予登記的處分時,雖然可以提起訴願,但因行政救濟程序審理需要時間,往往難以在當次選舉登記截止前取得救濟結果,參選人需預先評估時間風險。
- 權益維護可尋求專業法律協助:若對於個人參選資格認定、過往裁判紀錄影響或行政處分救濟有疑問,建議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專業律師諮詢,以確保個人參政權益與申訴時效。
法律白話說
為了讓沒有法律背景的讀者更清楚選罷法規範,以下說明相關法律概念:
- 積極資格與消極資格:在公職選舉中,「積極資格」是指參選人必須具備的條件,例如年滿23歳、在該選舉區居住滿一定期間;「消極資格」則是法律規定的禁止條件。只要符合任何一項消極資格(如受宣告監護宣告、特定犯罪有罪判決確定等),就絕對不能登記參選。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這是規範公職候選人消極資格的核心條文。修法後調整了過去受緩刑或易服社會勞動者的彈性規定,並納入特定罪名有罪確定者的參政限制,旨在提升公職人員的廉潔與道德標準。
- 訴願:當民眾認為行政機關(如選委會)的處分違法或不當,導致個人權利受損時,依《訴願法》向上一級機關提出救濟的程序。不過訴願決定需要時間審查,在實務上往往難以立即改變當次選舉的登記結果。
常見問題
什麼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消極資格?
消極資格是指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的限制條件,例如曾涉及特定犯罪判決確定,只要符合其中一項就無法參選。
如果被選委會取消參選資格,該如何救濟?
參選人若不服選委會處分,可在收到通知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提起訴願,但因審理需要時間,可能趕不及當次選舉登記。
過去曾獲宣告緩刑的人,現在還可以參選公職嗎?
依修正後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已排除部分緩刑或易服社會勞動者的例外規定,具體資格仍須視犯行罪名與選委會審查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