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某位現任立法委員及其家人先前遭人長期跟蹤監視,甚至住宅大門外的機車都被偷偷安裝微型攝影設備全天監控。台北地檢署完成調查後,認定境外人士出資委託國內徵信業者非法蒐集個人資訊,已正式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將四名涉案業者提起公訴。
偷拍與跟監過程:境外資金交割與偷裝微型攝影機
檢警調查指出,兩名中國香港籍人士鞠覺賢與林慶於2024年9月間,出資港幣近10萬元(折合新台幣約36萬元),找上國內「微信」、「全聯」徵信社負責人鄭永津,委託其針對立法委員沈伯洋與家屬進行跟監。鄭男因旗下無人力執行,遂以新台幣16萬至18萬元不等的代價轉包給「大愛」徵信負責人謝乙辰,並由謝男交由員工江文鑫、侯凱瀚等人執行。
由於目標對象身邊有隨扈保護,初期實體跟監頻頻受阻。兩名港籍委託人甚至在同年9月下旬親自搭機入境督導進度。為了解決跟監困境,業者提議改用遠端設備監控,指派員工將重型機車停放在目標對象位於台北市大安區的住處外停車格,並在夜色掩護下,將微型攝影機隱藏於座墊下方,直對住宅大門。
自2024年10月初至11月上旬期間,涉案人員透過行動裝置的應用程式連結鏡頭,全天候監控沈伯洋及其家人的進出狀況,同時將側拍影像上傳至即時通訊軟體 Telegram 的群組中,再轉傳給境外委託人。
檢方偵查結果:四名業者遭起訴,主嫌逃匿遭通緝
台北地檢署偵結後指出,沈伯洋與家人的日常生活軌跡屬於受《個人資料保護法》保障的個人資料,涉案業者在未經同意且無合法事由下,以科技設備進行私下監控與傳播,已嚴重侵害隱私與人身安全。
檢方考量鄭姓業者應訊時並未展現悔意,犯後態度不佳,向法院建請從重要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聲請沒收其犯罪所得;至於謝姓、江姓及侯姓等三名業者,因在偵訊後期承認犯行,檢方建請法院依法量處適當刑度。另外,兩名港籍主嫌因已逃匿出境,檢察官已依法發布通緝。
對你的影響
許多人以為跟監或偷拍只會發生在外遇調查或政治人物身上,但隨著微型攝影設備與行動網路發展,一般民眾也有可能在不知情的狀況下成為隱私侵害的受害者。
- 留意周遭異常設備:若發現自家大門口、常停放的汽機車或私人出入動線上有異常裝飾、不明電子零組件或隱藏式鏡頭,應保持警覺。
- 第一時間報案與留存證據:遇到疑慮情況時,請先記錄現場狀況(拍照或錄影存證),並儘速聯繫當地警察機關(警察局或派出所)報案處置,切勿自行毀損設備以免影響後續採證。
- 尋求法律諮詢管道:若一般民眾遭遇非法跟蹤騷擾、隱私洩漏或個資被濫用,除了向警察機關求助外,亦可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保障自身民刑事權益。
法律白話說
本案主要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的規範與認定,以下為相關法律重點解析:
- 何謂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規定,個人資料並不限於姓名、身分證字號或聯絡電話,舉凡個人照片、影像、日常生活軌跡、出入時間等能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的數據,均在保護範疇內。
- 非法蒐集與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與第20條限制了非公務機關蒐集與利用個人資料的法定要件。未獲得當事人同意,亦無法律明文授權,擅自以架設攝影機等方式蒐集並傳播他人影像,即屬非法的蒐集與利用行為,依同法第41條可處以刑事責任。
- 通緝與犯罪所得沒收:當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逃匿、行蹤不明時,司法機關會依法發布「通緝」;而業者因執行違法行為所獲取的酬勞,法院則可依刑法相關規定聲請沒收或追徵,確保無人能從不法行為中獲利。
本站提供一般法律資訊而非個案法律意見;若遇到具體個人權益受損情況,建議洽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專業律師諮詢。
常見問題
如果懷疑自己被不法業者跟監偷拍,應該如何處理?
請優先維持自身安全並保留現場證據,例如拍照或錄影上記錄設備位置與周遭環境,隨後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求助。
日常生活中的出入影像也算個人資料嗎?
是的。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只要是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身分的影像與活動軌跡,都屬於個人資料保護的範疇。
徵信社受託跟監民眾是合法的行為嗎?
徵信業者若未經當事人同意,私下裝設微型攝影機或採取不當手段侵犯他人隱私與蒐集個資,同樣觸犯法律並須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