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統計資料顯示,大型車輛轉彎時因視野死角與內輪差引發的車禍,每年均造成超過二千人死傷。民間團體對此呼籲主管機關重新檢討現行行車視野輔助設備的最低法規標準,改採高規格複合式防撞系統,並同步優化路口號誌與道路工程。
現行法規允許「三擇一」 設備防護效能引發討論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之1規定,特定大型車輛在檢驗時必須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法規目前給予車主三種選擇方案:裝設車側攝影鏡頭與駕駛艙螢幕、使用近側視鏡搭配雷達警示裝置,或是安裝可呈現四周狀況的環景顯示系統。然而,消費者保護團體指出,這三種裝備的功能層級並不相同,單純增加視線範圍的攝影機,與能主動偵測危險發出警報的雷達系統不可混為一談。若所有車型皆以最低門檻通過檢驗,難以確保足夠的安全防護,因此建議針對每日載客量大的公車等高風險車輛,強制提升為結合影像與主動式警示的複合系統,並對升級設備提供限期補助與後續嚴格取締。
實務操作面臨瓶頸 業者訴求加強工程與行人宣導
面對輔助設備的提升訴求,汽車貨運產業代表指出,現行新舊大型車輛均已配合規定全面安裝輔助設施。但在實際開車過程中,約7吋的車載螢幕為了避免遮擋前方路況視線,多半安裝於駕駛座上方或側邊,導致司機在行車時必須頻繁抬頭分心查看。此外,大型車輛具備較大的重力與慣性,起步後即使警示系統聲響起,也無法隨即煞停。業界認為職業駕駛人已有每半年一次的定期培訓,交通安全改善不能僅憑單方面要求駕駛,路口設計如行人專用時相的規劃、公車站牌位置調整,以及將行人納入交通安全教育,才能多管齊下降低事故率。
對你的影響
對於經常騎乘機車或步行通勤的年輕上班族與學生來說,路口遇到大型車輛時,務必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絕不可併行於車身兩側或靠近內側轉彎半徑。大型車駕駛座位置較高且車身龐大,即使車輛符合法規安裝了輔助螢幕,駕駛人在操作時仍可能因為螢幕角度或反應時間差,無法在第一時間看見盲區內的行人或機車。若平時發現路口標線與號誌設計有遮蔽視線等危險情事,可向地方政府交通局反應申訴。本站提供一般法律資訊而非個案法律意見,若不幸發生車禍事故牽涉賠償或責任釐清,建議前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尋求專業律師進行法律諮詢。
法律白話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之1屬於行政機關依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訂立了車輛定期檢驗時必須具備的設備最低門檻。在法律邏輯中,最低行政標準通常是考量普及率與業者營運成本後的妥協結果,但「符合行政法規」並不完全等於「已盡到防範事故的注意義務」。消基會主張的「設備效能驗證」,重點在於從形式上的「有無安裝裝備」,轉向實質的「設備能否在夜間、大雨或鏡頭髒污等真實情境下發揮預警功能」。這種思考強調的是實質安全的保障,而非僅滿足於字面上的合規。
常見問題
現行法規對大型車視野輔助設備有何規定?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之1,大型車可選擇裝設左右側攝影機與螢幕、近側視鏡配雷達警示,或環景顯示系統其中一種即符合標準。
為什麼消基會建議檢討現行的「三擇一」規定?
因為攝影機僅能增加視野,雷達才能發出主動警告,不同設備效能差異大,單純三擇一無法確保高風險車輛在各類路況下皆具備足夠的防護力。
民眾發生大型車交通事故時可以尋求哪些法律管道?
若涉及車禍損害賠償或責任歸屬,民眾可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尋求專業律師諮詢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