揪團尋仇砸屋辯「去烤肉」!法官認定在場助勢也有罪 聚眾鬥毆罪判決剖析

嘉義一名王姓男子因不滿友人遭毆打,召集六名朋友深夜開車前往兩戶民眾住處砸屋破壞,甚至駕車衝撞鐵門。雖然同行者落網後辯稱「以為要烤肉湊熱鬧」,嘉義地方法院仍認定屬於共同參與,依《中華民國刑法》妨害秩序罪名判處全案七人四個月至七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深夜揪團連砸兩宅 助陣者辯稱「去烤肉」未獲採信

根據判決資料,王姓男子於今年一月間透過通訊軟體串聯六名友人,在嘉義市西區路口會合後分乘多輛轎車出發。一行人先後抵達兩名被害人的住所,由王男與李姓、黃姓男子持球棒毀損屋外的物品,甚至駕駛車輛直接衝撞其中一戶的鐵門,造成財物損壞並嚴重干擾社區安寧。警方隨後循線將涉案七人追查到案。

檢警偵辦期間,多數同行者辯解自己當天以為是受邀參加烤肉聚會,或稱只是跟著朋友去湊熱鬧,過程中未曾下車或動手,對尋仇行動並不知情。不過,檢方與法院綜合相關事證後,認為這類說詞與常理不符,顯屬事後卸責,並未採納其主張。

法院考量和解與坦承 依加重聚眾鬥毆罪分別判刑

嘉義地方法院審理指出,涉案人員明知多人攜帶棒球棍前往他人住處,仍選擇一同前往並在場圍觀或動手,行為已破壞社會秩序與民眾居住安全。法院考慮到七人於審理後期均承認犯罪,且已獲得被害人諒解,其中王男亦承諾賠償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並與其中一名被害人達成和解,遂作出生效前的量刑判決。

合議庭法官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50條「聚眾鬥毆罪」相關規定,將主導者王男以及實際持球棒破壞的李男、黃男,依首謀及下手實施加重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至於另外四名僅在現場圍觀喊聲、未直接施暴的同行者,則依同條文在場助勢加重罪名判處有期徒刑四個月,均得易科罰金十二萬元。全案仍可提起上訴。

對你的影響

這起案件給年輕朋友一個重要的法律警訊:千萬不要盲目跟隨朋友「湊熱鬧」或充場面。在法律上,只要你知道現場可能有暴力或脅迫行為,即使你自始至終都坐在車上、沒有動手破壞任何物品,只要出現在現場形成人多勢眾的壓迫感,就可能被認定為「在場助勢」,進而背負刑事責任與前科紀錄。

如果不慎隨同友人前往爭執現場,意識到情況不對勁時,應立即設法離開並保持距離,切勿留在現場觀望或助長聲勢。本站提供一般法律資訊而非個案法律意見,若不幸捲入刑事案件或收到警察局通知書,切勿隨意編造違背常理的理由(例如「以為去烤肉」),建議即時尋求專業法律意見,或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等管道申請諮詢,以確保自身訴訟權益。

法律白話說

本案關鍵在於《中華民國刑法》第150條的「聚眾不解散與妨害秩序罪」(俗稱聚眾鬥毆罪)。這項法規主要在懲治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加強暴或脅迫的行為。為了維護社會安寧,法律對不同分工的角色訂有不同的處罰標準:

  • 首謀與下手實施者:發起號召、指揮現場的主謀,或是實際動手揮棒、砸物、衝撞的行為人,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攜帶危險物品(如球棒、刀械),則會構成加重條件。
  • 在場助勢者:雖然沒有親自出手砸東西或打人,但只要在現場圍觀、吶喊或充人數,客觀上為動手者增加了聲勢與威嚇力,即構成「在場助勢」,依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許多人誤以為「沒動手就沒事」,但在聚眾鬥毆的案件中,法律保障的是公共安寧。多人聚集圍觀本就會對被害人與社會秩序造成實質脅迫,因此單純「站場」同樣難逃法網。

常見問題

如果只是被朋友載去現場,完全沒有下車打人,也會被判刑嗎?

會。若知道現場可能發生暴力衝突仍前往,即便坐在車上或未動手,仍可能被認定為「在場助勢」,承擔《中華民國刑法》第150條的刑事責任。

什麼是「加重聚眾鬥毆罪」?

指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且攜帶意圖供行兇使用的兇器(如球棒、刀械等),法官會依法加重處罰。

收到警局通知書或捲入類似聚眾爭執案件,該如何處置?

應保持冷靜並如實說明,切勿編造不合常理的謊言。涉及個人權益時,可聯絡律師或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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