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9分鐘竟收120元!跨時段停車收費引爭議 交通局將依《停車場法》開罰

高雄市岡山火車站附近的一處民營停車場,日前傳出有民眾僅停放9分鐘,結帳時竟被扣款新臺幣120元,引發消費爭議。經主管機關調查,該停車場因未依規定採半小時計費,且跨時段收費設定不合規範,交通局已表明將依法開罰。

跨越切換時段遭雙重計費 停4分鐘也被收60元

根據民眾反映,當時停車時間為上午7點56分至8點06分,剛好跨過業者設定的上午8點日夜間費率切換點。該停車場的日間時段(上午8點至晚上10點)每小時收費60元,夜間時段(晚上10點至隔天上午8點)設有最高收費上限;但因車輛在7點56分入場、8點06分出場,系統將這9分鐘橫跨兩個時段,直接以兩個時段分別計費,導致民眾支付高額費用。

除了該起案例外,亦有其他民眾遇到類似狀況,例如停放4分鐘被收取60元、停放8分鐘被收120元等情況。業者雖回應對此爭議不清楚,但此種收費邏輯已引發眾多消費者不滿,並向地方政府交通局提出申訴。

交通局認定違規 將依《停車場法》開罰並要求限期改善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介入瞭解後表示,該民營停車場業者的收費方式已違反相關法規。主管機關指出,業者未依交通部頒布的定型化契約規定採半小時計費,同時將跨日收費切換點設定在早上8點亦不符合規定。

交通局強調,針對業者違規行為,將依《停車場法》第22條及第25條規定予以開罰。此外,交通局已要求業者全面改善,將計費單位改為半小時,並把日夜間費率的切換時間統一調整至午夜12點,以保障消費者的合理權益。

對你的影響

對於經常駕車或騎車通勤的年輕族群而言,臨停消費爭議屢見不鮮。遇到停車場收費標示不明確、計費單位過大或跨時段收費異常時,民眾可採取以下應對做法:

首先,進場前應仔細核對告示牌上的計費單位(例如是否以半小時或小時計算)、入場緩衝時間以及日夜間費率轉換點。若離開時發現收費金額顯不合理,請務必保留繳費發票、明細及出場時間證明。

若確認業者收費方式不符規範,消費者可先向業者反映要求退還溢收款項;若業者拒絕處理,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亦可向當地交通局反映。本站提供一般法律資訊而非個案法律意見,若涉及具體個人權益維護需求,建議可洽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專業律師諮詢。

法律白話說

本案涉及的關鍵法規包含《停車場法》以及交通部訂定的定型化契約規範:

1. 《停車場法》第22條與第25條:

根據《停車場法》第22條規定,停車場經營者應將經營項目、收費標準及管理事項揭示於明顯處,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若業者未依規定報備、標示不清或收費方式違反規定,主管機關可依《停車場法》第25條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可處以罰鍰,嚴重者甚至可能面臨廢止停車場登記證之處分。

2. 定型化契約與計費單位:

交通部頒布的「汽車停車場整體收費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對停車費計價方式設有合理規範。停車場業者應提供合理的最小計費單位(如半小時),避免消費者僅停放極短時間即被收取全額每小時費用。此外,跨時段切換點的劃分亦不得成為變相多收取費用的工具,主管機關得要求業者統一調整收費切換標準。

常見問題

停車場可以隨意設定計費單位與收費方式嗎?

不行。民營停車場收費方式必須符合交通部定型化契約規範與地方主管機關規定,且需於現場明顯處告示並報備,不得任意以不合理方式計算費用。

如果遇到停車幾分鐘就被收高額費用的狀況,該如何處理?

應先保留繳費發票與出場時間證明,若確認業者違規收費,可向地方政府交通局檢舉,或撥打1950專線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業者違反《停車場法》會面臨什麼法律處分?

主管機關得依《停車場法》開罰並要求限期改善;若業者逾期仍未改善,得連續處罰,嚴重者可能被廢止停車場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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