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想考統測轉戰資工遭拒!受刑人提告彰監敗訴 法院曝裁量關鍵

因槍殺地方角頭遭判刑三十年並入監服刑的廖姓男子,在監獄內取得空中大學學位後,希望能戒護外出參加四技二專統測轉戰資訊工程領域,但遭監獄以剩餘刑期過長、缺乏復歸社會急迫性為由駁回。他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尋求救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雖然肯定其在獄中積極進修的精神,最終仍認定矯正機關的裁量並無違法,判決其敗訴。

爭取戒護外出應試受阻 提告主張平等與受教權

廖姓男子自二〇一一年底開始服刑,期間先後完成高中及空中大學學業。為了能在出獄後投入資訊工程行業,他於二〇二四年底向彰化監獄提出申請,希望能在戒護下外出參加二〇二五學年度的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統測)。然而,監獄方面考量他剩餘刑期仍長達十五年以上,評估其並無立即重返社會的緊迫需求,因而否准這項申請。

廖姓男子不服處分,引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26 號與第 682 號解釋,強調人民享有接受教育及透過考試取得專門職業資格的憲法權利。他主張其他監獄亦有相關彈性機制允許受刑人外出應試,監獄的拒絕已造成不合理差別待遇,甚至片面變更其處遇計畫,因此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爭取權益。

獄方考量殘刑與程序要件 法院認定裁量無違誤

彰化監獄在法庭上說明,先前曾兩度遴選廖姓男子報考,但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後均因剩餘刑期過長而未獲核准,嗣後考量其已取得學士學位且離出獄尚早,持續提供外出一事對行刑目的無實質效益。此外,該學年度統測報名已於十二月中旬截止,廖姓男子遲至十二月下旬才提出申請,且未能載明具體外出時間與相關規畫,並不符合審查要件。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指出,雖然廖姓男子在獄中奮發向學的態度值得嘉許,但矯正機關依據其罪刑輕重、殘餘刑期及復歸急迫性進行綜合評估,選擇不予放行,屬於合法行使行政裁量權,並未過度逾越或濫用權限,據此判決駁回訴訟,全案仍可提起上訴。

對你的影響

雖然一般民眾不會遇到監獄戒護外出的申請,但這起案件揭示了「基本權利」與「行政機關裁量權」之間的邊界爭議。當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向政府機關申請各類許可、執照或補助遭到否准時,不能僅憑自身具備某項權利(如受教權、工作權)就認為機關必定要給予許可,仍須檢視是否符合法定要件與程序規定。

若民眾未來面臨行政處分侵犯個人合法權利的情況,得依法先提起訴願等行政救濟程序;如對處分理由或法規適用有疑慮,可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諮詢或聘請律師協助,評估後續透過行政訴訟爭取權益的可行性。

法律白話說

本案涉及幾個重要的行政法與矯正法學觀念:

  • 行政裁量權(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法律賦予行政機關在法定範圍內,根據個案具體情況自行評估並做出適當決定的權限。行政法院通常尊重機關專業判斷,除非機關有「裁量逾越」(超出法律授權範圍)或「裁量濫用」(出於不相關考慮)等違法情形,法院才會撤銷處分。
  • 復歸社會急迫性:矯正機關在審核受刑人外出、轉監或參加特定活動時,會衡量其距離假釋或刑期結束的時間。殘餘刑期越長的受刑人,因為距離重新融入社會的時間尚遠,爭取外出機會的實益與急迫性通常低於即將出獄者。
  • 行政救濟程序:當人民認為行政機關的違法或不當處分損害其權利時,得依《行政訴訟法》等規定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即便憲法保障人民各項基本權利,該權利在具體實現時,仍須符合相關法規的程序要件與正當審查基準。

常見問題

受刑人在監獄裡可以參加升學考試或進修嗎?

受刑人可在監獄內參加空中大學等進修管道;但若申請戒護外出應試,須由矯正機關綜合評估刑期長短、復歸急迫性及安全風險等條件後裁量決定。

什麼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裁量權」?

指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在處理事件時,能根據個案實際狀況評估並選擇最適當的處分方式。只要評估過程沒有違法或超出授權範圍,法院原則上會尊重機關決定。

如果民眾對行政機關的決策不服,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民眾可先提出訴願等行政救濟管道,若對結果仍不服,可依法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過程若有疑慮,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免費法律諮詢或委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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