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警方處理駕駛人拒絕酒測或昏迷事故時,常直接把人載往醫院強制抽血,但這項行之多年的做法已遭大法官宣告違憲。為了避免憲法保障的身體權與隱私權遭到侵害,目前法律對警方強制抽血與採尿制定了嚴格的審查程序與事後救濟管道。
強制抽血流程遭宣告違憲 大法官設下三道程序限制
過去只要駕駛人肇事後不願接受吐氣檢測,或者因傷昏迷無法吹氣,員警就能逕行安排醫療機構抽血,且無須事先取得令狀或事後陳報。大法官認為,這種做法嚴重侵害民眾的人身自由、身體權及資訊隱私權,因此裁定過渡期間警方不能隨意發動。
在全新法規完備前,警方若要對當事人進行強制抽血或採尿,必須遵循特定的控制機制:
- 警方無權單方決定:原則上必須先陳報檢察官,取得鑑定許可書後才能執行。
- 緊急狀況需限時補報:若情況急迫而先行採檢,警方必須在24小時內陳報檢察官。檢察官若認為不應准許,則要在3日內予以撤銷。
- 賦予民眾10天救濟期:當事人若對強制採檢不服,可在受檢測後10日內向法院聲請撤銷。
吐氣與抽血大不同 侵入性採檢需遵循嚴格程序
許多人好奇,為何警方可以要求現場吐氣,卻不能直接強制抽血?原因在於兩者對個人權利侵害的程度差異巨大。
吐氣檢測僅涉及呼出肺部氣體,屬於侵入性極低的操作;相較之下,抽血必須穿刺皮膚抽取體液,不僅侵害身體完整性,血液檢體更可能檢測出酒精度數以外的個資,影響範圍極廣。大法官指出,強制抽取血液檢測酒精值的行為,實質上已等同刑事訴訟中的身體搜索與身體檢查,因此必須受到憲法嚴格的程序約束。
對你的影響
如果在道路上遇到執法人員要求檢測,切記保持冷靜,不要因為緊張而隨意簽署任何文件。若警方在急迫狀況下將你帶往醫院抽血或採樣,請務必詳細記錄事發的時間、地點、警員編號以及醫療機構名稱,這些資料都是後續向法院救濟的重要依據。
更重要的是,採檢後起算的「10天內」是向法院聲請撤銷的法定期限。一旦錯過這個黃金時間,就只能等到案件進入刑事審判後,才透過律師爭執該檢驗報告是否具有法庭證據資格。本站僅提供一般法律資訊而非個案法律意見,若遇到相關爭議,建議及早聯絡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專業律師尋求協助。
法律白話說
- 令狀原則(Warrant Requirement):為了防止執法機關濫用權力,警方在進行搜查、扣押或侵害個人人身自由的採證動作前,原則上必須先向法官或檢察官申請核准文件(即令狀),經審查同意後才能執行。
- 身體搜索(Body Search):指執法人員對人的身體表面或內部進行檢查與取證。由於侵入性高,法律對身體搜索的審查標準遠比一般搜查車輛或隨身物品更為嚴格。
- 證據能力(Admissibility of Evidence):指某項資料或物品在法律上「有沒有資格」被拿來當作法庭裁判的證據。如果警方取得證據的程序違法,該檢驗報告就可能被排除,無法作為認定有罪的依據。
常見問題
拒絕酒測警察可以直接把我抓去醫院抽血嗎?
不行。大法官已宣告過去無令狀強制抽血違憲,警方原則上須先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急迫時雖可先執行,但必須在24小時內陳報檢察官追認。
如果被強制抽血或採尿,回家後覺得程序不合法該怎麼辦?
當事人可以在接受採檢後的10天內,向法院聲請撤銷警方強制採檢的處分,這是主張程序瑕疵的重要管道。
聲請撤銷強制抽血成功後,酒駕案件就會自動不起訴嗎?
不會自動消滅。聲請成功主要是排除該份血液報告作為法庭證據的資格(證據能力),若案件缺乏其他關鍵犯罪證據,起訴門檻就會大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