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港展覽館案再審逆轉!北科大前副教授獲判無罪,高院揭關鍵原因

在涉及南港展覽館工程的貪污案件中,曾經被判刑七年八個月確定並入獄服刑的台北科技大學前副教授王隆昌,歷經多年救濟後獲得臺灣高等法院開啟再審。高院合議庭重新審理後認為,原先認定其收賄的唯一關鍵證詞存在諸多瑕疵且缺乏客觀證據佐證,因此依無罪推定原則改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污點證人證詞前後矛盾 缺乏客觀補強證據

在過去的判決中,檢察官指控業者為了取得工程標案,透過黃姓特助交付王隆昌七十萬元前金與五十萬元後謝。然而,再審合議庭比對多次偵訊與審理紀錄發現,黃姓證人對於雙方首次見面時間、會面次數、交款地點等核心細節,說法前後出現重大差異。此外,黃姓證人宣稱曾上過王隆昌的課程,但校方函覆資料卻完全找不到相關紀錄,兩人之間也完全沒有通話、電子郵件或名片等聯絡軌跡。

出勤紀錄與資金流向不符 難認有收賄事實

法院更進一步核對行程與資金資料,證人曾供稱於特定日期的晚間與王隆昌在餐廳會面,但大學授課紀錄顯示,王隆昌當時正在學校上課且並未請假。在資金鏈部分,扣案帳冊雖記載提領七十萬元,但同一筆資金已有五十萬元交付給另一名評委,帳面上並無足夠餘額或二次提領紀錄可以交付給王隆昌。加上王隆昌對投標廠商的評分差距僅一分左右,與其他多數評委的專業評估方向一致,難以認定有違常給分的情形,最終高院認定原審舉證未達無合理懷疑之有罪程度,撤銷原判決改諭知無罪。

對你的影響

雖然一般年輕人在生活中未必會擔任政府採購的評選委員,但這起再審翻案事件凸顯了舉證責任與事實查證的重要性。無論是在職場處理採購業務、接洽商業合作,或是在日常生活中不幸捲入法律糾紛,遇到他人單方面不實指控時,個人平時留存的公務行事曆、差勤紀錄、通訊紀錄與消費明細,都可能成為捍衛自身權益的關鍵證據。若面臨重大司法冤訴或無力負擔訴訟費用,可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專業律師尋求法律諮詢與法律救濟協助。

法律白話說

刑事訴訟法建立在「無罪推定原則(Presumption of Innocence)」上,要求檢察官對於被告的犯罪事實必須負擔舉證責任,且證明程度必須達到「無合理懷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的標準。如果卷內證據無法排除合理懷疑,法院就必須依據「罪疑唯輕原則(In Dubio Pro Reo)」給予被告無罪判決。

此外,在涉及貪污或共同被告的案件中,若主要訴訟證據僅有污點證人或共犯的單一證詞,法律上要求必須有其他客觀的「補強證據(Corroborating Evidence)」來佐證證詞的真實性。如果證人說詞本身前後矛盾,又找不到通訊資料、資金流向或行程記錄等補強證據,該證詞就不具備足夠的憑信性,法院自然不能單憑片面之詞認定有罪。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罪不能證明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常見問題

什麼是再審?為什麼判決確定後還能翻案?

再審是刑事訴訟中針對已經確定的判決所提供的非常救濟管道。當發現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新事實或新證據時,法院得裁定開啟再審重新審理。

為什麼單憑證人的口頭證詞不能直接判人有罪?

法律規定單一證詞若缺乏通訊紀錄、資金流向等客觀補強證據,且說詞出現前後矛盾時,無法達到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有罪確信標準。

如果遇到他人不實指控或捲入官司該如何保護自己?

平時應妥善留存個人對話紀錄、出勤資料與消費明細等客觀證據;若需要專業法律協助,可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或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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